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诉刑诉〔2020〕27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31989********,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路**号**庭**号楼**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6时1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粤R/*****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清远市清城区义乌商贸城路段时,与由邓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邓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驾车时血液乙醇含量为144.2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邓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经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等;7.现场执法视频、讯问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显忠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在其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一册2张。
3.量刑建议书4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