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新检一部刑诉〔2020〕Z27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4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27194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1日我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清远市清新区**镇**路段时,与被害人邓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某、邓某某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被告人刘某某被送至清远市清新区第二人民医院进行救治并提取血样。经广东正义司法鉴定所检验,从刘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116.4mg/100ml。经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取证,依法认定被告人刘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邓某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向被害人邓某某赔偿了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在公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零五日,并处罚金4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凌翠微
(院印)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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