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1〕1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231196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连南县)**镇**路**号,2021年1月8日因本案被连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月26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粤RT****两轮摩托车从连南县三江镇盛翔酒店往三排镇大埂村方向行驶,途经连南县三江镇沿陂村路段时,车辆驶出路外倒地,造成其自身受伤的交通事故。民警接警到达现场后将刘某某带至连南县人民医院进行抽取血样,经广东中能司法鉴定所检验,从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户籍证明、驾驶员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莫某某、李某某、曾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广东中能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广东达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血液提取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相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管理运输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在未取得两轮摩托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武浈  

                                               检察官助理炼 

                                               2021年1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联系电话是159151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5.被告人刘某某驾驶的粤RT****号牌两轮摩托车被扣押在连南县交通拯救中心停车场。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