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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三部刑诉〔2020〕Z67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781199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台山市**村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6时04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粤J0T****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我市香洲区侨光路加油站路段时与罗某某驾驶的出租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某下车逃离现场,后在返回现场时被民警当场查获。被告人刘某某在事故现场拒绝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后被民警带至医院强制抽取其血样送检。经抽取其血样送检,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6.9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少锋

2020年7月9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

2.卷宗二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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