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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2197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广东省饶平县**镇**村**号。2020年8月11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饶平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9月24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饶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7日15时50分左右,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黄冈大道(X087线)自西往东方向行驶至黄冈大道(X087线)0km+50m处,与前方斜穿道路行驶由林某某驾驶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造成林某某、刘某某受伤及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2020年8月11日,被告人刘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到案接受调查, 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经广东精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刘某某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09.5mg/100mL。

经饶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某、林某某负本事故的同等责任。

2020年2月19日,被告人刘某某与林某某达成赔偿协议,由刘某某赔偿林某某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林某某、曾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合全案,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培钦

检察官助理:巫敏华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三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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