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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41982********,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市,住广州市从化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喝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到从化区城内出城东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6.0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鉴于其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伟珍

2020年1214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建议书、速裁程序刑事案件证据开示表、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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