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06197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住广东省广州市**区**路**号之一**房。2019年12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20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粤A****号小型轿车,在广州市**快速路东侧**路上匝道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160.3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田林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
2、本案诉讼卷宗共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刑事案件证据开示清单》各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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