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刑诉〔2020〕45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23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7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粤K*****号小型轿车,途经本市海珠区江南大道南时,被当场抓获。经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酒精)含量为175.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因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英
检察官助理 陈佩明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2卷,光盘1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证据明细2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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