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1541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40182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路**号**村**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桂K7****的小型轿车搭载同案人邓某某(另案处理)和洪某某去到广州市花都区滨湖路进新华路南103米处,与路边花基及路灯灯柱发生碰撞,造成车辆、花基、路灯灯柱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被告人刘某某离开事故现场,并让同案人邓某某等人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公安民警接警到达现场后,得知肇事司机是被告人刘某某,遂电话通知被告人刘某某接受处理,后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经法医检验,从被告人刘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179.5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祥超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265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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