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11975********,汉族,高中文化,群众,系张家口**服务有限公司张北分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北县**镇**区**号,现住址河北省张北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张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31日21时11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冀GZ****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张北县张北镇永义大街与兴和路100米路段处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78mg/100ml。经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5.20mg/100ml。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2.现场查获视频;
3.酒精呼气式测试检验单、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
4.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信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 亮
2020年7月2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已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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