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礼区院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8年11月2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1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镇**村**大街东**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张家口市公安局崇礼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7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崇礼西湾子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崇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8日14时54分许,刘某某酒后驾驶冀G8****号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在张家口市崇礼区长青路十字街路段被民警查获,张家口市公安局崇礼分局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值为: 108mg/100ml。民警依法提取刘某某的血样并委托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乙醇含量检验鉴定,鉴定意见为:送检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张家口市公安局崇礼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刘某某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被告人刘某某呼吸是酒精检测结果;刘某某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耀平
检察官助理:赵晟
2020年7月2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在被依法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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