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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西检一部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2196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住**宿舍**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桥西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01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冀GZ****的红色夏利牌小型轿车,被执勤交警在张家口市桥东区高后街铁道西路处查扣。后委托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刘某某血样进行检验,被告人刘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218.4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司法鉴定意见书;

3、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文刚

检察官助理:孟令刚

2020年1015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宿舍**号楼**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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