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检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3211976********,汉族,本科文化,四川**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咨询部经理,户籍地:成都市青羊区**路**号**栋**单元**楼**号。2020年05月12日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双流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31日23时32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川A*****号小型轿车沿成都市双流区正公路由剑南大道方向往大件路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正公路与华府大道交叉路口时,与路口处隔离花台相撞,导致车辆受损以及路沿石受损。经鉴定:刘某某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236.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事故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薛梅
2021年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80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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