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武检刑诉〔2021〕14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301987********,汉族,初中文化,成都**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乡**村**号,现住址:成都市青羊区**路**期**栋**单元**号。2007年因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2013年8月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李玉恒: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0日22时55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码为川A*****的红色宝马牌小型轿车沿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路由东向西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晋阳路300号门前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刘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12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现场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乙醇含量达120毫克每100毫升,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具有前科、坦白、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胥敏敏
2021年2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025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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