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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温检刑诉〔2021〕3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137221997********,汉族,大专文化务工,四川省巴中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住四川省巴中市**********2020年11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成都市温江区南浦路西段428号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60.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何涛涛

                              检察官助理 肖晶晶

                              2021年2月25

                                 

(此页无正文)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528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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