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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龙检一部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某某,女,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121989********,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龙泉驿区**街道******号,住成都市龙泉驿区****小区****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1时15分,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川A L****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龙泉驿区车城大道康庄西街路段时,与车牌号为川S 7****号重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经对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乙醇浓度进行检验,当天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43.7mg/100mL。刘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忠

2020年8月13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的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及认罪认罚材料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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