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6021970********,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村**幢**室。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20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9年9月2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刘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3日晚,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苏F3****小型轿车行驶至昆山市北门路英皇国际KTV,再次饮酒后,于次日1时许醉酒后驾驶该小型轿车在英皇国际KTV门前道板处倒车欲离开的过程中被民警查获。
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4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驾驶资格查询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2.证人朱某甲、朱某乙、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监控录像、执法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宇嵘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村**幢**室。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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