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74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8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住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镇**村委**房组**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7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21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00时55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白色“众泰”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五华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家乐福门前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刘某某静脉血中的乙醇含量为156.54mg/100ml。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云峰
检察官助理:贺承宇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居家中候审,联系电话:18788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_。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