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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明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一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某某,男,********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江西省进贤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明溪县********,住福建省明溪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被明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权利

告知

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证据、量刑情节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且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侦查机关

明溪县公安局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指控事实

2020年11月14日13时22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闽GH****普通二轮摩托车,后载乘坐人龚某某由明溪县建设银行往明溪县中医院方向行驶,行至明溪县若家宾馆门口路段时,与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被害人罗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刘某某、被害人罗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被告人刘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11月14日14时17分,明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在明溪县总医院对被告人刘某某进行抽血备检,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刘某某发生事故时,血液中乙醇含量160.0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0年12月4日,被告人刘某某被明溪县公安局传唤到案。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罗某某人民币28000元,并取得谅解。

指控罪 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情 节

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谅解、负事故全部责任等

程序及量刑建议

建议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并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检察员:谢建雄

                         2020年12月2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住福建省明溪县**厂**房**梯**室,联系方式13850******。

 2.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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