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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检察院

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1424291982********,初中文化程度,晋中市太谷区人,住晋中市太谷区**乡**村**巷**号,系农民。2020年3月26日,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下午两点多,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晋K****9的轻型普通货车准备回里美庄村的家中,当行驶至太明路350米处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从送检刘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91.43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红芳

2020年6月9日

附件:

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晋中市太谷区**乡**村**巷**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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