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曲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31日14时33分许,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冀**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曲阳县**镇**路**路与**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曲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对被告人刘某某的血液进行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99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欣
附:
1、被告人刘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侦查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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