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望检一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21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望奎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望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9日被望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望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黑M****8号五菱牌小型客车行驶至望奎县**乡**村**屯被望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黑龙江省锦融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被告人刘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3.8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酒精含量呼吸测试记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望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启平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已取保候审,现住望奎县**乡**屯。
2.全部卷宗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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