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三部刑诉〔2020〕114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8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蔡县**乡**村**组,住址杭州市萧山区**街道**村。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于2010年8月2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南阳派出所罚款200元。因本案,于2020年6月2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29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1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浙D53****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杭州市萧山区**农贸市场出发准备去**农场唱歌,当其驾车沿萧山区阳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公交车站地方时,与被害人陈某某驾驶的沿阳城路由南向北行驶的浙AF6****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某继续驾车往南行驶,行驶至红十五线创业路路口时被陈某某驾驶的车辆逼停,被逼停时两车又发生碰撞。后群众报警,被告人刘某某被处理事故的民警依法查获。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刘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212.8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陈某某损失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民警察证复印件、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事故车辆放行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流转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网查询单、保险单、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信息查询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赔偿协议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冀某某、宋某某的证言,案发经过、情况说明、查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酒安5000呼气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

6、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照片及说明;

7、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朱玲娣 

    二O二O年七月九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址杭州市萧山区**街道**村

2.卷宗165页,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