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薛检二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031987********,汉族,本科文化,山东**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群众,户籍地枣庄市薛城区**街**路**号**号,现住枣庄市薛城区**室。2020年10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枣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6日21时5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车号:鲁******)沿松江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小区**处,被执勤民警依法查获。经依法鉴定,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7mg/100ml,达到醉酒后驾车程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刘某甲证言,山东金剑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办案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勇
蒋振
2020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876321****);
2.诉讼卷一册,视听资料二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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