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91966********,汉族,初中毕业,农民,群众,住河南省正阳县**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16时30分,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无牌号四轮拖拉机行驶至正阳县**乡**村附近,被执勤的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刘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2.7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闵洁
(院印)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正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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