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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68********,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住凉州区********单元**室,职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公安局凉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6日18时45分,被告人刘某某在凉州区城区云翔小区**茶屋醉酒后驾驶甘H*****号小型轿车,沿凉州区云翔东巷由北向南行驶至云翔东巷南口路段时,与驾驶人周某某停放在路边的甘H*****号小型客车发生碰撞,后又与驾驶人李某某停放在路边的甘H*****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2019年7月9日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驾驶人刘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31.54mg/100mL。

2019年7月11日凉州区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刘某某在该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周某某、李某某无责任。

2019年7月18日,被告人刘某某与受害人周某某、李某某达成协议,由被告人刘某某一次性承担周某某、李某某车辆修理费用,并取得了周某某、李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5.血液提取登记表;6.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延福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光盘两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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