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冷检二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祁东县人,住永州市冷水滩区**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月1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20时许,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号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在冷水滩区育才路消防支队人行横道时,撞倒行人,造成行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后出警民警对其抽血检测,经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9.1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现场照片、户籍资料等书证;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祥明
检察官助理:唐健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为18890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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