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濠检刑诉〔2020〕Z8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6291971********,汉族, 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男苗族侗族自治州**乡**村**组,现住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村。2020年8月21因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9日23时左右,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汕头市濠江区埭头村往广澳村方向行驶,途经濠江区广达大道大蔚村道路段时,因操作不当,驾驶的车辆碰撞步行道边缘石后自行摔倒,造成其本人受伤。经汕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濠江大队对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刘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刘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81mg /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二轮摩托车一辆(附照片);2.书证: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查证情况、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酒后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认罪认罚具结书等;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光旭
(院印)
2020年8月26日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2.涉案扣押款物情况:涉案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一辆。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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