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建检二部刑诉〔2020〕48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21980********,汉族,专科文化,四川**建设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小区**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桃江县**镇**村**组)。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苏E9****的小型轿车,沿南京市建邺区龙王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邺城路路口附近时,被当场查获。经检测,刘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0.2mg/100ml。
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德
检察官助理:李倩雯
2020年12月2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上述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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