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贾检刑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5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徐州市贾汪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21时50分,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苏CG****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贾汪区耿紫线由东向西行驶至23公里(徐台大桥)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当晚,被告人刘某某在贾汪人民医院内被抽血送检,后经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刘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6.0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车辆照片等物证照片;
2.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洁
2020年9月21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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