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1〕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31988********,汉族,专科文化,个体经营户,住泗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刘某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3月28日被泗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现因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8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在泗阳县看守所。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苏LA****小型普通客车沿泗阳县沭泗线行驶至庄滩闸北首时被泗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现场酒精呼气检测的结果为96mg/100ml,后经鉴定证实:送检的被告人刘某某的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0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的归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驾驶证信息及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血样中酒精含量鉴定书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艳凤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在泗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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