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灌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晚,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悬挂苏GM****号牌(实际号牌为苏GJ****号)的小型轿车行驶至灌南县李集乡卫生院门前路段时撞击行人石某某,致其受伤。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刘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3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某因救护被害人而没有及时报警,在公安民警到达医院后,主动如实供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基本犯罪事实,接受司法机关处理,属于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叶某某证言;
3.被害人石某某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
5.连云港市公安局连公物鉴(毒物)字[2020]243号鉴定意见;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伟涛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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