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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刘某某,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41969********,汉族文盲,住江苏省睢宁县******。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3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睢宁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睢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苏CQ****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王集镇南许村村间水泥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南许村西十字路口时,被双沟交警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81.7mg/100mL血,属醉酒驾驶。

被告人刘某某被查获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单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

4.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唱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35220****。

2.案卷卷宗贰册;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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