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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224号 

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刘**,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01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南昌市**传媒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镇**村**组**号,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大道**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晚,被告人刘某某与张某某、许某某一起在本市西湖区云海路吃夜宵,期间饮酒。当晚21时许,刘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为赣******小型轿车从云海路出发,当由南往北行驶至抚生路云海路口时被交警查获。民警对刘某某使用酒精呼气仪进行呼气检测,检出酒精含量为130mg/100mL,后民警将刘某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检测,刘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28.74mg/l00ml,超过80mg/l00ml的醉酒临界值,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2020年6月12日,被告人刘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查获现场照片、呼气检测和抽血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身份信息及无前科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许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乙醇含量检测报告书、毒品含量定性检测报告书等鉴定意见;

5查获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史志琴

(院印)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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