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县区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刘**,男性,1970年9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119700905****,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镇**村**组**号,现住址与户籍地一致,持“E”证,系赣B****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3日被赣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赣县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1日,被告人刘**醉酒后驾驶搭载朱**的赣B****普通二轮摩托车由赣县区**镇**村往赣县区**镇**村方向行驶。12时20分许,当车行驶至105国道2090公里800米时与相对方向由胡**驾驶的赣B566YO轻型普通货车碰撞,造成刘**、朱俊明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案发时刘**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6mg/lOOml。经赣县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刘**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胡**的证言;3.被告人刘**的供述和辩解;4. 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之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认罪认罚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阳光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