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部一刑诉〔2019〕28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31989********,中共党员,大学文化,山东省沂水县人,个体,住沂水县**村**号。2019年9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3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8日23时18分,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沂水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交叉路口时,与顺行在前的张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后刘某某驾车向西逃逸,行驶至**路**街交叉路口时,碰撞道路中间护栏,继续向西逃逸,行驶至**路大桥西侧工地时,与工地车辆发生碰撞。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静脉血乙醇成分含量为248.1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书证;证人秦某某都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的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玉亮
张昭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31549****)。
2、侦查卷宗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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