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19〕23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4197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路**号**。曾于2017年10月3日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罚款1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4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1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3日21时00分,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辽A****8牌号小型汽车行驶至沈阳市铁西区腾飞二街**号时,被当场查获。经检验,当日21时40分提取的被告人刘某某静脉血乙醇含量115.2mg/100ml。

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刘某某身份证明材料、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及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呼吸检测材料、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其他证明材料:现场照片及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毅

2019年3月26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量刑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