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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任检一部刑诉〔2020〕51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2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任丘市******号,2020年9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5日任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冀******号白色哈佛牌小型汽车在任丘市永丰路办事处燕山南道与南绕城红绿灯路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3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刘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慧

检察官助理:崔富华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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