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满检刑诉〔2021〕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88********,汉族,群众,初中文化,保定市满城区**乡**村农民。2020年10月10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本院取保候审。现住本村。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21时17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冀F5****小型轿车行驶至满城区**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刘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5.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破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协同查核党员身份信息的复函、呼气式酒精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现场查获、抽血视频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万丽娟
检察官助理:黄明宇
2021年1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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