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唐北检一部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82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镇**村**区**排**号。2020年3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唐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3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唐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2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7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冀B0****小型轿车,行驶至唐山市路北区新天地美域小区10区南门,因行车问题与小区执勤人员侯某某发生矛盾。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5.25mg/100ml。
2020年2月14日,被告人刘某某经电话传唤后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侯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柳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于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镇**村**区**排**号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70315****;
2.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一张、单行材料三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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