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23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9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大城县,住大城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冀R*****号小型轿车沿廊泊线由南向北行驶至92KM+800M处,与前方顺行骆某某驾驶的冀R*****号小型轿车追尾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在此事故中,刘某某负全部责任。经鉴定,刘某某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87.4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2被害人骆某某的陈述;
3司法鉴定意见书;
4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海通
检察官助理:李佳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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