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诉刑诉〔2019〕17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2331978********,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14日被宁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1日21时许,在宁晋县友谊大街斯格米陶瓷门前,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冀A8J***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时,与同方向行驶的被害人闫某某驾驶人力三轮车相撞,造成闫某某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刘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经鉴定,刘某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80.50/100ml;闫某某肢体瘢痕16.5cm、左尺骨茎突骨折,其损伤程度分别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民事诉讼相关材料、住院病历、户籍证明信;
2.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照片;
4.证人武某甲、武某乙证言;
5.被害人闫某某陈述;
6.被告人刘某某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晋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鑫来
2019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3503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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