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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宽检一部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71988********,满族,初中文化,农民,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住宽城满族自治县龙须门镇**村庄道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从宽城满族自治县龙须门镇龙须门村去往宽城镇上河西村,当行驶至龙须门镇药王庙红绿灯路口时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承德县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7.5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被告人刘某某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雪

(院印)

2020年12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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