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1〕Z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01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住廊坊市安次区**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经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19日22时26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冀RC****小客车行驶至廊坊市安次区龙腾路富士康卡口处时,被例行检查的民警发现其涉嫌酒后驾驶,遂依法抽取血样备检。经血液酒精浓度检验鉴定,案发时被告人刘某某的血液酒精浓度为158.2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记录、鉴定结论通知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查获经过、被告人户籍信息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法医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文芳
检察官助理:陈磊
2021年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廊坊市安次区**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3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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