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故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29197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镇**村,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故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9月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故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冀T9****号小型轿车沿故城县邢德线由西向东行驶至营东开发区附近,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刘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74.6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1. 证人袁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1. 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1. 鉴定意见: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一份;
1. 视听资料:当场查获的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
罪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存和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公安侦查卷壹册和检察起诉卷壹册,附查获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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