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2197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住昌黎县**镇**村。1994年12月29日因盗窃被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1996年2月23日解除劳动教养。2019年11月22日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昌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11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4日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1日被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5日14时23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冀C*****号轻型普通货车沿蛇流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昌黎县朱各庄镇里各庄路口处时,被昌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四中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昌黎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刘某某驾车时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为187.65mg/100mL,属醉酒驾驶。
2、2019年11月15日13时28分许,被告人刘志光酒后无证驾驶冀C*****号轻型普通货车沿安靖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昌黎县安山地道桥北侧路口处时,被昌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二中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昌黎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刘某某驾车时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为139.1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昌黎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检验鉴定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查获视频资料光盘5张;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劳教人员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苗洪利
检察官助理:李晶晶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在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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