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刑检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7196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现住河北衡水市景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4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冀T****黑色长城越野车沿景县南环路由东向西行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从所送刘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68.2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华星
检察官助理:高如燕
(院印)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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