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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望检刑检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11983********,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村,现住望都县*******号。2020年11月5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被望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6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被望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望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21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8日14时16分,刘某某醉酒后驾驶冀******小型普通客车行驶到望都县八一路3公里处时,被望都县执勤民警查扣, 经望都县中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驾车时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06.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2.鉴定意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 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驾车时血液乙醇含量106.4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望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晓华

                                                2020年12月24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中(望都县**乡**村***号)联系电话18630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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