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一部刑诉〔2020〕27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84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河间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河间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13日经本院决定,由河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牌照号为冀******)由河间市**镇**村去**乡**村,当行驶至**村路段时,发现前方有警察查酒驾,刘某某驾驶轿车调头往回返逃避检查,后被民警在河间市**镇**村路口查获。经肃宁天安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80.72mg/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信、归案说明等书证;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肃宁天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苗 涛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1册2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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