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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33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 ,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30197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镇**村**号,现住原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21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冀F6****小型轿车在本市沿仁和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乐园洗浴门前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刘某某驾车被查获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5.34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战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战军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秋安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住河北省涿州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随案移交;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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